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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办法(修订)——川外发〔2022〕95号

2023-03-10 03:54:00 审核人:

 

 

 

川外发〔2022〕95号

四川外国语大学

关于印发《四川外国语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四川外国语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办法(修订)》经学校2022年6月15日第1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外国语大学

2022年7月4日

四川外国语大学办公室 2022年7月4日印发

四川外国语大学

内部审计工作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财政财务收支、工程建设、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有关经济活动和学校二级部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审机构、人员和职责权限

第三条学校按照内设机构管理相关规定,设立审计处作为独立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受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涉及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违规事项处理、违纪违法问题移送、审计整改情况等重大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议事规则向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进行通报。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对象也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对象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对象、审计事项、被审计对象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购买社会审计服务,且应当对其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本地区重大经济政策措施情况;

(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

(四)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五)国有资产管理及投资情况;

(六)设备物资采购、招投标等经济活动;

(七)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八)新建、改扩建、修缮等工程项目;

(九)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三)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履行内部审计工作中涉及到的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

(五)检查有关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勘察现场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提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内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提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的建议;

(七)建议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被审计对象和个人。

第十一条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学校实际,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在五年内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重要经济活动至少审计一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围绕单位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项目前组成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委托社会审计的审计项目,社会审计机构人员可作为该项目审计组成员参与审计。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管或协助分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审计组应当调查被审计对象的情况,评估其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根据审计项目的目标要求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六条审计组可以通过检查、调查、查询、观察、询问、监盘、函证、计算、分析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会谈内容进行查证,或者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会议记录材料;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等。

第十七条审计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十八条审计组在获取审计证据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必要修改后形成审计报告送审稿,连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复核审计报告送审稿,对审计报告送审稿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对象有较大分歧的问题,提交主管或协助分管审计的校领导专题研究。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报请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并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对象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对象应当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并将审计整改情况向主管或协助分管审计的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审计项目结束后5个月内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应当按照议事规则向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报告,并在学校内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被审计对象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重要事项共同实施、责任追究共同落实的协同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并按议事规程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三)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外国语大学内部审计办法(试行)》(川外办发〔2015〕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