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0 03:41:00 审核人:
川外发〔2023〕3号
四川外国语大学
关于印发《四川外国语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相关单位:
《四川外国语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办法(修订)》经2023年2月21日第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外国语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办法(修订)
四川外国语大学
2023年2月24日
四川外国语大学办公室 2023年2月24日印发
附件:
四川外国语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工程项目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与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以国家拨款、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等各类投资形式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的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等项目;维修项目包括维修工程、应急抢险维修工程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活动的监督、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处根据内部审计资源和工程项目实际,自行组织审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其他任何部门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凡应审计而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学校财务部门凭审计报告和结算资料办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付款及报账手续。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各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审计处: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审计,严格监督工程造价控制;根据工程的类型、特点,确定审计的重点环节、内容和组织方式;负责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管和考核,并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
(二)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本部门工程项目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管理工作;按时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与审计处一起,解决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出现的分歧和问题。
(三)计划财务处:根据工程合同条款和审计意见,办理工程各项工程款项的审核和支付业务,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四)招投标办公室:按照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负责相应工程项目的具体招投标实施工作;审计处对有需要前置介入的重大、急需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给予合规性建议。
第三章审计类型
第七条审计类型
(一)全过程跟踪审计:工程造价1000万(含)以上工程项目选择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前期论证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验收及结算阶段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一般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处同时参与关键环节的监督审核,并对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二)阶段性审计。工程造价400万(含)-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审计处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对招投标阶段、工程实施阶段、竣工验收及结算阶段业务和管理活动实施阶段性审计或环节审计。
(三)竣工验收及结算审计:工程造价1万(含)-400万工程项目对结算阶段实施审计。其中对单独招标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及结算审计。
(四)工程造价1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建设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审核后结算。
(五)招标控制价审核:50万(含)以上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应经审核后发布。
(六)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相关阶段审计的工程项目,遵照学校决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计内容及相关程序
工程项目审计根据第二章审计类型涉及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主要包括前期论证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及结算阶段。
第八条 前期论证阶段
审计处参加工程项目投资评审、方案论证相关会议。
第九条 勘察设计阶段
审计处参加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方案会审。
第十条招投标阶段
审核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完成后整理材料报审计处审核。资料齐备后审计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审计处参与相应项目公开招标后续工程项目合同审签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阶段
(一)审计处参与相应基本建设项目隐蔽工程现场验收,主要审查隐蔽工程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审计处参与设计变更审查,主要审查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的真实性、经济性和合规性。
(三)审计处参与相应基本建设项目设备、材料价格核价,重点审查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价格的真实性、合理性。
(四)审计处审核相应基本建设项目预付款及进度款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审计处根据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结合工程进度及预付款项和建设管理部门意见,审查经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签证的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表,提出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审核意见。累计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应超过合同约定比例,工程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在各期进度款中扣回。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及结算阶段
(一)审计处参与竣工验收,结算阶段对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工程量计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工程计价、取费的规范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
(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竣工结算资料编制,并对竣工结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及时向审计处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含电子版)。建设管理部门报送的结算资料不完整时,应在审计处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若逾期未补,审计处将退还该工程结算资料,并暂停该工程审核。
(三)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基本规则是“先审核,后审计”。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结算进行初审后提交审计处。审计处依据相关的制度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同时,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凡应审计而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
(四)审计处在结算审计初步完成后,出具审核报告(审计意见)征求稿,征求学校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意见。如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资料;逾期未提交的,视同认可审计结果,审计处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审计意见)。由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审核报告(审计意见)办理财务结算相关事宜。
(五)审计程序结束后,工程结算送审资料归还建设管理部门,由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资料进行统一归档。工程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处形成审计档案自行归档。
第五章 审计控制和监督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执行采购与招标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委托审计过程中的协调和审计质量监督、考核管理由审计处负责。
第十四条 规范各类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注明以下有关事项:竣工结算送审造价审减率超过5%的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缴纳罚款、工程尾款待竣工结算审计后支付等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
(一)审计处在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在报告中提出审计建议,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二)学校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外国语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试行)》(川外办发〔2015〕50号)同时废止。